第一種,
股權的出資比例有限制全體股東以
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全部股東不可能全部以
股權出資設立一家公司,必須有股東以貨幣出資,而且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第二種,
股權出資的繳納時間限制根據《
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
執(zhí)行。《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嚴格限制
股權出資的繳納時間,詳情如下:1、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
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2、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投資人以
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第三種,
股權出資的繳納辦法根據《
公司法》的規(guī)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轉讓時的兩種情況:1、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
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
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投資人實際繳納
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2、投資人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以
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以
股權作為出資,實際上是
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
股權轉讓給新設立的或者已存續(xù)的目標公司所有,使得新設立的或者已存續(xù)的目標公司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對新設立或者已存續(xù)的目標公司而言,不異于自己在設立或增資擴股的同時對外進行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