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什么?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
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
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另外,申請
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
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
離婚登記,對
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并收回
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
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
起訴離婚中注意的事項有哪些?1、
管轄公民提起的
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2、調解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3、訴訟中的舉證問題在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1.能夠證明自己的
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
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所以雙方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是否辦理
離婚的,國家在法律上設置
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發生因一時沖動而導致后期發生后悔的情況,在具體的適用中,應當基于實際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