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做
醫療事故鑒定嗎
醫療事故鑒定不是必須做的。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的,由醫患雙方自愿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鑒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或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委托醫學會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
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二、
醫療事故多次鑒定,應以哪一次為準應以省級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準。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上級鑒定委員會可以否定下級鑒定委員會的結論,也就是說,多次
醫療事故鑒定,應以最高一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結論為準。本案中洪某雖然前兩次鑒定結論相同,但最后一次是省級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結論,也是最終鑒定,所以,還應以省級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準,只能按不構成
醫療事故處理。鑒定委員會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受理本地區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它是本地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認定和處理
醫療事故的依據。司法機關認為該鑒定結論舉證有困難時,可要求同級鑒定委員會復議或請上一級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各級鑒定委員會沒有隸屬關系,獨立進行鑒定。其所作的鑒定結論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鑒定時,上級鑒定委員會可以否定下級鑒定委員會的結論。
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的依據,所以為了更好的解決
醫療糾紛,可以向醫學會申請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鑒定申請,或患方向
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
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鑒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醫學會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