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不屬于
遺產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喪葬費不屬于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
遺產范圍,不能作為
遺產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
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可參照
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
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
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在死者去世后,單位依據國家標準給付死者家屬的生活補助,具有一定的精神撫慰的性質。喪葬費是在死者所在單位在死者去世后單位給付的死者家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都是死者去世后單位給付的,并且都是給付死者家屬的,不是死者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喪葬費用是對這類死者的后事料理的相應費用,確保這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繼承者之間應積極的安排這類事宜,繼承財產時,應積極的協商這類
遺產的分配問題。協商不成的應訴訟至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這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