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三年六個月怎么可以監外
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四)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
執行前,暫予監外
執行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
執行后,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或者
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二、監外
執行,1、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
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
執行,在監外來
執行刑罰的一種
執行辦法。罪犯在監外
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
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
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三、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
逮捕或
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綜上所述,監外
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有不宜收監
執行的特殊原因,由社區矯正機構
執行的一種
執行辦法,監外
執行期間,計算在刑期以內,原因消失后,刑期未滿,應收監
執行,
取保候審,是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