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協議書和章程的區別是什么?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文件,而股東協議則是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是我國
公司法強制要求的公司必備文件。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資企業要求有
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發起人協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并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具有設立股東協議。所以,對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形態即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股東議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無。2、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圍包括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與人員。而股東議僅僅是股東之間的任意性
合同,需遵守
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其作用范圍僅限于簽約的主體之間。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內容有哪些?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無效。這些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3、任意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設立公司的時候也并非必須要有股東協議,有股東協議,也是為了避免各位股東在日后合作過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爭執,股東協議書中的內容跟公司章程是不能有所沖突的,如果有沖突也一定是以公司章程為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