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程序:
對于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程序其實還是適用破產法的一般規定,但是以特別法律和行政法規無特別規定的事項為前提。下面是詳述:
一般來講,商業銀行、
證券公司、
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應該適用破產法所規定的程序。但由于這類金融機構的資產分為自有資產和客戶資產兩部分,破產時需要對其客戶資金的保護作出專門規定,同時由于這類機構破產時涉及人數眾多,社會敏感度較高,對金融機構啟動重整或破產清算程序需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為了建立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機制,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對于金融機構的破產,國務院可以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理。這里所說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法第71條、
保險法第118條。對于
證券公司的破產,
證券法尚無特別規定。金融機構破產,特別法律和行政法規無特別規定的事項,適用破產法的一般規定。
而一般在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召開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
5、確認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8、破產清算的結束。
接下來舉個例子,如商業銀行的破產清算:
(1)破產條件及適用法律。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并組織銀監會等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對銀行的
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2)商業銀行破產的條件主要有三個:
①不能支付到期債務;
②銀行經營狀況持續惡化,虧損加重;
③債權人或銀行自己申請,并經銀監會同意。
(3)破產清算支付順序。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
保險費用后,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后剩余的破產財產才能按順序支付國家的稅款,之后的剩余才能清償普通的債權。
當然現在也有不少人提出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和破產法律體系,加強行政退出與司法破產之間的有效銜接,推進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常態化、規范化。
上文便是對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程序的全部分析結果,在其他部門法無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是使用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的,但是目前考慮到金融機構本身的特殊性,相信在不久之后,我國的有關專門適用于金融機構的破產程序方面的法律體系也將逐步建立起來。如您想獲得更多相關的法律咨詢,建議您登錄網站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