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他人酒駕如何進行處罰?頂替他人酒駕的處罰是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害公務罪定性。如果
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有哪些?(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
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即離開現(xiàn)場。即使他在現(xiàn)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nèi)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
量刑情節(jié)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zhuǎn)。事后,行為人感到內(nèi)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zhuǎn)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zhuǎn)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
量刑情節(jié)。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生活當中,確實也存在著很多違法犯罪行為找人冒名頂替的現(xiàn)象,尤其是在醉酒駕駛這一方面,如果確實存在這種情況的話,不僅僅是冒名頂替的者需要受到處罰,被頂替者依然是需要面臨著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