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xù)簽補償問題 一、 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
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
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就要承擔
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yè)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一種企業(yè)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yè)
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yè)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wěn)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制度,勞動者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基本能體現勞動者的貢獻。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jié)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
合同,從而達到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
合同法基本延續(xù)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同時增加規(guī)定勞動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guī)定有利于解決短期勞動
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
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關于解除勞動
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
合同,待勞動
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勞動
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yè)實際需求,簽訂勞動
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范圍
(一)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
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
合同法增加的內容。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有
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的
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相關法律規(guī)定
按照新的勞動
合同法,除非在同等或以上條件下你自己不愿意續(xù)簽,否則,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
(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除非是單位提高待遇要與你簽,而你卻不簽,否則,單位需要給你補償。
《勞動
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注:
合同到期)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2、補償的年限只能算今年1年的(也就是一個月工資)
《勞動
合同法》97條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3、工資標準是你前12個月在該單位所有收入的平均值?!氨緱l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還有一點就是這個收入不能超過當地(設區(qū)的市級)上年度月均職工收入的三倍,高于這個只能按三倍計算。
好了,上面的闡述較為全面的覆蓋了
合同到期不續(xù)簽補償問題,包括
合同到期不續(xù)簽哪些情形下有補償、哪些沒有等問題。同時我們也特別提醒如果有朋友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也可以參照上面的標準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