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
拘留的時間最少是多久?根據法律規定
拘留的時間最少是一天時間。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
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
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
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二、刑事
拘留的特點是什么?實施主體唯一性有權決定采用
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
拘留。人民法院沒有刑事
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
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
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職務的;
拘留在我們國家畢竟是對于他人的人身自由做出的限制,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需要保證相關人員的自由安全的,所以存在最長時間限制。在經過相關的申請延長之后的話,根據法律規定,也不能夠超過37天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