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對方不給錢怎么辦?財產定損結果出來后,如果對方遲遲不進行賠償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
交通事故定損的程序是怎樣的?1、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
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
交通事故發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4、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三、車輛定損標準是什么長期以來,
保險公司定損已成為慣例,在
保險公司眼里,由他們定損也是天經地義。他定的標準你不同意他就不理賠。同一
保險公司不同理賠點定損結果不一樣,即使同一理賠點不同的定損員定損結果也不一樣,他們大都靠眼睛估計后定出車損的價格,缺乏權威與標準。其實,
保險公司沒有這個定損的法律資格。第一,因為
保險公司不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有合法資質的定損單位。所謂
保險公司的定損;,只不過是投保人與
保險公司之間為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第二,肇事司機作為
保險公司的被
保險人,與
保險公司存在著密切的利益關系,
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
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據不足。
保險公司作為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有的還進行維修,全部壟斷了車損賠償市場,一家說了算,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系。第三,
保險公司把預估損失的價格,作為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實際費用,其準確性依據不足。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后,怎樣給車定損呢?除了事故雙方認可
保險公司定損的情況以外,一是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確定的實際損失價格為準,二是應該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價格為準。我們國家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的一系列賠償金問題,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解決的,當然公安交警部門也會從中做出協調,能夠調解的情況之下就予以調解,如果實在不能夠調解的話,對方不愿意賠錢可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