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保管
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導致保管
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1、因履行而終止
履行
合同是簽訂
合同的最終目的,一旦當事人按照
合同的規(guī)定全面履行了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歸于消滅。所以因履行而終止是最基本的終止方式。
2、因抵銷而終止
抵銷也是
合同終止的方式,它實質(zhì)上是
合同履行的一種特殊方式。
抵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當事人雙方須相互負有義務;
②須雙方的義務均到了履行期限,保管
合同當事人的
債權債務可因抵銷而終止;
③須雙方的義務為同一性質(zhì),即同類的給付。如兩項都是以貨幣履行義務的債務。它不要求數(shù)額或價值相等,數(shù)額或價值不等時,可以通過支付差價的方式抵銷。如果當事人給付種類不同,則不能相互充抵。
如保管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寄存方無力支付保管費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標的物,在法定期限內(nèi),寄存方仍不支付保管費的,保管方可變賣留置物抵作保管費;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將部分保管標的物抵作保管費,從而終止
合同關系。但法律規(guī)定不能抵銷的情況除外。
3、因提存而終止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一項制度。如保管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寄存方下落不明或拒不提取保管標的物,保管方即可將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據(jù)此認定保管方的
合同義務已經(jīng)履行,當事人雙方的
合同關系終止。因此,
合同因提存而終止可視為
合同因履行而終止的一種特殊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管
合同的保管方可以將保管標的物向
合同履行地的提存部門申請?zhí)岽妫?
①寄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的;
②保管人無過失而確不知寄存人下落的;
③寄存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而未確定監(jiān)護人或繼承人的(僅適用寄存人為自然人的情況)。
如果保管
合同的標的物不適于提存(如即將過期的食品,將要腐爛的水果等)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保管方可以申請?zhí)岽娌块T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保管方提存后,應當立即通知寄存方,保管方怠為通知的,應當對由此而產(chǎn)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寄存方下落不明的,保管方應當公告。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如價款利息)歸寄存方所有。提存物的保管及拍賣、變賣費用,由寄存方負擔。寄存方可以隨時受領提存的標的物,但寄存方對保管方負有義務的(如尚未支付保管費),在寄存方未履行義務或者提供擔保前,提存部門可根據(jù)保管方的要求拒絕其受領提存物。寄存方受領提存物的權利,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存之日起一年內(nèi)不行使而喪失。寄存人喪失受領提存物的權利后,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因雙方協(xié)議而終止
保管
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可以自愿終止雙方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協(xié)議而終止包括權利人放棄自己的權利,從而免除義務人的義務;雙方解除
合同關系,可能出現(xiàn)兩種情況:終止
合同或實現(xiàn)
合同的更新,即雙方當事人訂立一個新
合同代替原
合同。通過雙方協(xié)議終止
合同的,不論哪種情況,協(xié)議的內(nèi)容都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損害社會利益。
二、保管
合同糾紛損失責任由誰承擔
1、《民法典》規(guī)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zhì)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典》規(guī)定,保管人違反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
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保管
合同是提供勞務的
合同。保管
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
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chǎn)生影響。就保管
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