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脅迫婚姻
哪些情形屬于脅迫婚姻根據《解釋(一)》第十條的規(guī)定:脅迫,是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一)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二)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同時要注意,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愿,也就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結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如何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因脅迫結婚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脅迫方采取了暴力手段,還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但是要注意,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