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重婚是什么樣的結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關于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
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
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
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
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二、重婚與
同居的區別
1、重婚是觸犯刑律的行為,而后者僅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2、構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
同居;
3、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結婚、以組成一個家庭為目的,后者是以滿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種需求,
同居者與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關系;
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擔賠償責任。
重婚罪的處罰是重婚行為人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重婚行為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制度,更不符合社會道德標準。重婚行為正常情況下不能出現,若是夫妻雙方關系不能維持下去的可以先
離婚在重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