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空白協(xié)議
合同有效嗎?
一、簽了空白協(xié)議
合同有效嗎?
根據我國《
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
合同或者被撤銷的
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1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動
合同關系著職工的切身利益。
在空白
合同上簽字,是
合同當中尚未明確具體的
合同內容,而一方當事人就先行簽署,而后才在其已經簽署的
合同上面把
合同內容添加上去,那么這時所添加上去的
合同內容,有可能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已經進行約定的,也有可能是一方當事人單獨的意思表示,這些都有可能。
如果事后添加上去的
合同內容,完全是雙方之前已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盡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
合同上簽字,我們也不能僅僅因為這個形式而否認
合同的效力。當然,現實中,這種情況很少會有。
一般如果是一方先行在空白
合同上簽字,其后添加的內容多半都與其真實的意思有出入,而其之所以在空白
合同上簽字,也很可能存在一方欺詐之類的情況,所以,這種情況下,
合同是無效的。當然,這是在理論上進行分析,而實踐中如果遭遇了這種情況,要想主張
合同無效。
我們需要證明當時簽訂
合同的時候,是一份空白的
合同,未載明
合同的內容,而現在這個
合同的內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空白
合同的不利情形規(guī)定
在實踐中,勞動
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事先印好的,只在勞動
合同的期限、崗位、薪水等條款上空白,通常情況下,這些項目是勞動者最關心的,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后再填寫上去。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卻先要求勞動在不完整的勞動
合同上簽名,之后再由用人單位將空白之處填寫完整。
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一旦雙方簽字,勞動
合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若勞動者簽訂的是空白勞動
合同,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包括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xié)商結果不一致的工作期限等。由于勞動
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員工即使發(fā)現內容與協(xié)商的不一致或者有錯誤,卻又難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一出現糾紛,勞動者就容易處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一定要在勞動
合同填寫清楚完整,并且確認是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內容后,方可簽名。
空白
合同有效無效根據構成要件來決定,但是一般來說,空白
合同的安全性能相比較一般的
合同而言,應當要弱很多,因為
合同內容什么也沒有,沒有
違約責任,沒有其他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