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
合同違約直接向法院
起訴,訴訟流程是怎樣的?近幾年來我國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帶動了我國旅游業的發展,旅游業蒸蒸日上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的問題,比如旅游
合同違約等問題。旅游
合同違約直接向法院
起訴,視為民事違法行為。下面我們將為您介紹訴訟的流程及兩種
違約情況。
一、旅游
合同違約訴訟流程
旅游
合同違約屬于民事訴訟范圍,遇到旅游
合同違約的情況可以直接向法院
起訴。
1、 寫訴狀
2、 立案
3、 庭前調解
4、 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后陳述、休庭)
5、 領取判決
6、 申請
執行
二、旅游
合同違約情況
1、 旅游者的
違約。
旅游者的
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游開始前的
違約與旅游開始之后的
違約。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導游等服務,并且旅游
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游開始前,旅游社有許多準備工作,如代辦出國手續、預訂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續。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游者協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證件。當旅客不進行協助,并經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這些義務將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旅游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旅游開始之后,旅游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
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如守時、準時義務,從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2、 旅行社的
違約。
由于在我國,旅游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游業務。須取得《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旅游
合同不生效力,
合同也不宜定為旅游
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
違約問題。旅行社的
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
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后的
違約。
(一)旅游開始之前旅行社應按約為旅客購買車票、機票、門票、餐票、住宿憑證等各種有價票證,對這些有價值標證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當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風俗習慣、特別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附隨義務,違反這此義務,旅游者可依《
合同法》第150條和第60條要求具承擔
違約的責任。
(二)旅游開始之后,旅行社應該按法定或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并且應該保證旅游服務所應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如不具備,則應承擔
違約責任。但實際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員、財力業務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難將旅游過程中的一切事務全部提供,常常要與其他企業合作如交通運輸企業、餐飲住宿娛樂企業、旅游資源經營管理企業等,由于這些企業與旅游者之間并不是旅游合的當事人,依
合同的權對性原則,也不受旅游
合同的約呸,但這些企業與旅游社或有長期合作業務、聯營或偶然的
合同關系,從而依法官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深感棘手。
遇到旅游
合同違約直接向法院
起訴,是我們的權利,也是保護我們權益的有效方法,雖然在我國
合同法中并沒有有關于旅游
合同的規定,在旅游
合同違約情況中不同區域法院的法官判案會有一些差異,但是相信法院會根據實踐中真實情況來判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