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半年辭退有沒有失業金?工作半年被辭退的一般不能領失業金,《社會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
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
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
保險費滿一年的;失業人員要想領到失業
保險金,除了參加失業
保險外,其所在單位及其本人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了失業
保險費,且繳費時間滿一年。如果繳納時間不滿一年,失業后,不能領取失業
保險金。如果是未參加過工作的失業者,或參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單位和個人沒有參加失業
保險,由于其沒有履行過繳費義務,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符合享受失業
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
保險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就是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注明是并非勞動者本人意愿造成失業的,而是由于用人單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勞動者的失業。因為自愿失業,責任全在就業者本人,或是出于獲取更體面的工作崗位和更優厚工資的考慮,或是出于其他的個人考慮,這種離開原工作崗位而暫時失業的現象,理應由個人負責,國家沒有必要給他們提供失業
保險的待遇,他們也沒有獲得這種待遇的權利。(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二、工作半年被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怎么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各種
保險待遇都有相對應的條件限制,失業
保險也并不例外。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最好還是先確認一下被辭退的原因,如果單位辭退自己的原因也是合法的話、沒有失業金沒有補償金,基本上只能領取當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