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逾期怎么要
違約金?有幾種方式 一、逾期付款
違約金的幾種處理方式
逾期付款
違約金根據是否有約定,分為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雙方對逾期付款
違約金有約定:根據
合同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了
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般從其約定。但是若該約定過高或過低,應如何處理,也存在著不同意見。
1、第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當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對
違約金進行調整,依據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
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但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損失一般不易確定,依據該解釋進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標準,是否調整及如何調整存在不同處理方式。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有的法官主張若雙方約定的
違約金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認為是過高,不予調整,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據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即便當事人沒有提出或者缺席審理的,若當事人一方利用優勢地位、格式
合同,約定的
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也可以對
違約金進行主動調整。
(二)當事人對逾期付款
違約金沒有約定的,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不予支持;若當事人主張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違約金。
二、幾種處理方式存在的問題
1、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
違約金過高的進行調整,該意見明確是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指導意見,在商事審判中是否可以參照適用存在爭議。
2、關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違約金,該方式也是參照
民間借貸的有關規定,在商事審判中適用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3、關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算
違約金,雖然《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認定原告的利息損失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分。
4、關于調整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
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復(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
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但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在借款
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
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并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于法無據,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
5、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發[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
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
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
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發[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
違約金計算標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
6、法院主動對
違約金進行調整沒有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及《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
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審判實踐中,若當事人一方沒有提出,法院主動對
違約金進行調整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但若
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法院按該約定判決又有失公平,如何處理,法院處在兩難境地。
綜上可知,
合同逾期時怎么要
違約金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利息的計算標準也有不同的裁判尺度,司法解釋尚未統一,我們盡量列出了不同情形希望能為您答疑解惑,如果您對此仍然存在疑問,或者訴訟上需要幫助,可以通過我們的網站咨詢在線專業律師希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