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涉嫌販毒會不會判死刑?販毒是有可能判死刑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販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甲基 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
拘留、
逮捕,情節嚴重的;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二、因販毒判處死刑
執行的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
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
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
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
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
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
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
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
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
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
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
執行。指揮
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
執行人員
執行死刑。在
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
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
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毒品犯罪屬于國家嚴厲打擊的性質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在販毒案件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不僅販賣毒品,可能這些犯罪嫌疑人同時還有故意殺人,妨礙公務等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所以,對販毒罪法律中保留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