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
離婚少分或不分財產1、雙方約定。婚前協議或
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分或少分。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一方重大過錯。比如婚內出軌、遺棄孩子等等對
離婚有重大過錯的一方,這種情況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少分的也很有限。二、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
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需要注意的是,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無過錯方,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在確定具體數額時要根據具體情形具體核定。1、
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
離婚訴訟同時提出;2、
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
離婚后一年內提
起訴訟)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后,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
離婚案件中,常常會遇到財產的分割問題,對于財產的分割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會考慮照顧無過錯方或女方的原則,有的還要考慮照顧困難的一方,對于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有時還要考慮家庭貢獻,這些往往會作為考慮的因素對受照顧一方的當事人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