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后社保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員工被辭退后,單位將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規定辦理。員工在未找到新單位前,社保賬戶暫時封存,待重新開始新的工作經歷后延續繳納,或自己以自謀職業者身份自行繳納。住房公積金將暫時封存。《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公司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實,不管單位辭退員工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有義務給職工辦理社保的轉移,至于補償的問題,這就完全取決于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原因了,如果是員工自己違反勞動紀律的,就不存在著任何補償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