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怎么
起訴?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在訴訟狀中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名稱、住處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示及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2、到具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被告應在收到
起訴書副本后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答辯期間可以依法提出
管轄異議。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并遞交
上訴狀。5、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在不停止
執行的情況下,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6、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決, 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二、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配?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三、對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雖然事實婚姻是沒辦法,也沒必要通過
起訴離婚,可是,就事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著的財產、債務及孩子
撫養權糾紛等這些問題,協商處理不好的話還是可以
起訴的。法院在開庭之前,也會充分給予被告一定的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