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保管
合同成立的時間應該是保管物交到對方手中以后
合同正式成立,從理論上講,保管
合同是實踐性
合同。保管
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
合同成立的要件。依《
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一般來講,自寄托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后,
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
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
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占有保管物的,則保管
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為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
合同當事人同意
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
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時成立。2、保管物的交付,應該是寄存人將對保管物的占有移轉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間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標的物,以簡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約定也可成立保管。二、保管
合同的特征1、保管
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
合同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勞務或服務。2、保管
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
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
合同《
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
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
合同是無償
合同(
合同法第366條)在有償的保管
合同中,保管
合同是雙務
合同。3、保管
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占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372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
合同中,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否則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權,不想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的物權。4、保管
合同為實踐
合同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然了,絕大多數的情況就都是簽完保管
合同以后,寄托人就應該把保管物交給保管人。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簽
合同的當事人把保管物交給
合同相對方,但是雙方在
合同中約定的由第三人交付的話,
合同成立的時間應該是收到第三人的交付物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