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自時成立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保管
合同的成立時間是保管物交付并驗收后成立。保管
合同的成立時間從民法理論上講,保管
合同是實踐性
合同。保管
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
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一般來講,自寄托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后,
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
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
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占有保管物的,則保管
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保管
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保管
合同是提供勞務的
合同。保管
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
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2、保管
合同是實踐
合同。就保管
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保管
合同是雙務不要式
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一)當事人想約定
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規定的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二)當事人已經約定
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三)當事人沒有約定
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綜上所述,保管
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種,一種是取決于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的約定,第2種就取決于保管物的具體交付時間了。而且保管
合同的終止也不一定是約定的保管時間到期了,比如寄存人提前就取走保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