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辭退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員工病假辭退的法律規定是勞動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原勞動部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規定》中具體規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對應的
醫療期,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
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二、員工病假期間有哪些待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
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和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
醫療補助費:(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費;(二)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
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療補助費的100%;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
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對于一個公司員工來說,如果員工存在的身體方面的不適的話,完全是可以請病假的,當然請病假他是有規定的
醫療期限,在這個
醫療期限當中不能夠解除勞動關系,如果超過這個
醫療期間,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適當的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