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有以下特點: 一、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為達到此目的,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就負有融通資金的責任,這種活動是一種金融投資活動,資金困難的承租人通過出租人的金融投資,解決了資金困難,達到了融通資金的目的,因此,融資租賃是金融因素占主導地位的金融投資活動。 二、融資租賃活動中,承租人享有并承擔選擇供貨商及選擇設備的權利和責任,出租人不能干預,除非承租人需要出租人的技術指導。 三、承租期內,出租人負有對設備的維修、保養義務(
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四、一般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都比較長,租賃期多以設備的使用期為限,因此大多是“一租到底”,直到租賃物殘值為零。 五、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大多是企業法人或其他盈利性經濟組織、公民,其表現為商業性而非消費性,對象則多以動產為出租物。 六、租賃期屆滿,對租賃物的處置一般以“留購、續租、退還”三種方式處置出租物,而大多是承租人以一定名義支付較小數額的費用取得出租物的所有權,作為固定資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