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中什么是
商標轉讓權?
商標轉讓權權是指
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注冊
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注冊
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
商標局提出申請。
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
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
商標的申請,
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轉讓注冊
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注冊
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效力,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二、
商標轉讓權遵循的原則是什么?第一,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訂立的
商標權轉讓
合同和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
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二,轉讓注冊
商標合同的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注冊
商標為自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作掩護。第三,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
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第四,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中止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第五,
商標權轉讓
合同的轉讓人在
合同有效期內和在
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
商標,除非與受讓人訂有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否則,受讓人有權以侵犯
商標專用權為由
起訴原
商標權轉讓
合同的轉讓人。第六,如果被許可人通過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取得獨占性的
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得使用該注冊
商標,許可人也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注冊
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通過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取得的是非獨占性的
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僅自己仍對其
商標享有使用權,而且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同樣的非獨占性
商標使用許可。第七,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不得自行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注冊
商標,除非有
商標所有人即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中的許可人的明確授權。第八,
商標權轉讓
合同與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上述途徑皆行不通的,通過訴訟最終解決。第九,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商標權轉讓
合同與
商標權使用許可
合同爭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在申請了注冊
商標以后,
商標所有權人就擁有
商標轉讓權,不管是把
商標轉讓出去還是自己使用
商標,這都是由
商標所有權人自己做決定的。但
商標權如果轉讓出去了的話,受讓方從此之后就是
商標所有權人,轉讓方無權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