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公共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
離婚協議書什么時候生效?
離婚協議書因為涉及到身份關系,因此不受我國《民法典》調整。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故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
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成立。然而,成立并不意味著協議生效。這是因為,協議內容以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雙方如果還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那么要
執行協議就相當于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
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手續,進行
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因此,
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
離婚登記手續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后生效。
離婚時如果計劃協商分割共同財產的話,夫妻兩個人一定要注意到,千萬不要理所應當的把別人的財產也給分割了,比如直接就處理了父母或孩子的個人財產。除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之外,夫妻兩個人沒權利處理別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