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是
合同總額是多少?《民法典》當中沒有明確規定
合同違約金必須是
合同總額的多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
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
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
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
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
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
違約金額、或者當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二、
違約金的特征有哪些?第一、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反
合同的一攬子
違約金,也可以僅就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約定單項違 約金。第二、
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它使對損失的補償變得簡便迅速,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一旦有
違約,不必具體計算損害范圍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在適用中遇到的舉證和計算損失數額的困難,節省了費用,還可避免訴訟程序的拖延。第三、
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為絕對的支付標準。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
違約方都應當支付
違約金。只是明顯不合理的或過分高于損失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減少。也就是說,
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時也不宜過分懸殊。第四、支付
違約金不等于可以替代
合同履行。如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除非是專門對不履行約定的
違約金。當然,一定程度上
合同總標的和
違約金標準也是有關系的,如果
違約金的標準已經高于
合同總標的額了,這肯定是不合適的,但生活當中
合同的性質,
合同的內容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論,
違約金也不可能有統一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