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據規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二、受害人如何提請刑事自訴案件?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
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于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
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
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分為自訴和公訴案件,公訴案件占據大多數,如果是自訴案件,需要受害人自己去法院
起訴辦手續。根據刑法規定,自訴案件具體包括輕微傷害案、重婚案件、誹謗罪、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等。受害人準備好自訴狀及證據材料,在追訴時效內去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