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不出資除名程序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出資的,就會構成出資
違約,除了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謂開除或除名股東,就是通過強制的方式,讓某一股東轉讓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
股權,進而取消其股東資格讓其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開除股東適用條件: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資的不適用股東除名)。 開除股東程序: 1、公司要求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全部出資; 2、該股東逾期仍不履行出資義務; 3、股東會決議開除股東; 4、公司辦理減資或者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出資的手續。 二、股東出資比例有什么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綜上所述,公司成立之初,股東會根據投資入股協議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如果沒有出資或者抽逃資金,經過公司催告無效的,公司可以將其開除,解除股東資格。在通知股東最后日期截止后,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作出表決,下面就辦理
股權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