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賣淫罪應當如何
量刑
一、引誘賣淫罪應當如何
量刑?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次數,作為酌定情節在
量刑時考慮。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
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二、引誘賣淫罪的嫌疑人可以委托的辯護人范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
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其實引誘賣淫案件當中最輕的
量刑標準,也有可能是管制或1~6個月的拘役,所以說,引誘賣淫罪的具體
量刑標準,在沒有詳細案情的情況下也不能提供相對準確的答案,只能介紹一下引用賣淫罪的大概
量刑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