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條件是什么?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是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二、職務發明的具體認定及法律依據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
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需要由
知識產權部門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職工權益是不同的,應當進行明確的認定,后期如果產生
著作權糾紛的,也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