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么叫強迫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存在嚴重的情節的話可能要面臨十年以上的徒刑。二、強迫賣淫罪的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
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 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并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三)組織賣淫罪如何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綜上,賣淫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所有的賣淫并不都是當事人出于自愿的,如果出現了有人強迫別人實行該違法的賣淫行為也屬于一種犯罪,在該項罪名中罪犯對賣淫者人身的侵害是必然要進行處罰的,而相對應的處罰通常就是幾年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