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性侵需要哪些賠償?
一、未成年人被性侵需要哪些賠償?
強奸未成年人要賠償多少錢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的,要依據實際的案情和未成年人的歲數而定,強奸未成年人的賠償一般為精神損失費。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奸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當然,上述只是
量刑標準,具體還得分析您的同事是否具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以正確分析最終
量刑的可能幅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未成年人犯強奸罪如何處罰,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系或其他關系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對于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3、必須是偶爾、而且是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解釋使用的“偶爾、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是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留有一定的空間。
二、強奸罪的未遂、既遂與中止
1、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于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與女的生殖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2、未遂與中止的區別: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無法完成犯罪目的,屬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況下,自己主動停止了犯罪的繼續,屬于中止。就強奸罪來說在日常實踐中主要有幾種情況不容易區分: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結果,如陽萎等;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無知,致使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如男子不知道的方法;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響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別人發現。四是對象不能犯,如女子為死尸、或所謂的女子為男子。上述四種情況都屬于未遂。而如果行為人完全可以實施完強奸行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請求而停止的則屬于中止。
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的行為,依法可以構成強奸罪,很多實踐中,會出現一些未成年人自愿的情況,但是根據未成年人的心態來判斷,是沒有自己的判斷能力的,所以自愿應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