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女雙方自愿性關系這算違法嗎
一、未成年男女雙方自愿性關系這算違法嗎
如果女方自愿并且年滿14周歲就不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二、
量刑
根據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
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
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對于明知是未成年或以金錢方式實施犯罪的,我國的司法機關一旦發現將對這類人員進行嚴厲的懲處。對這類罪犯的懲處還會結合相關案件的案情和實際情況進行辦理,確保這類違法人員得到應由的處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