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
管轄權約定是怎樣的一、
合同糾紛的
管轄權約定是怎樣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
管轄;并且此種約定
管轄優先于一般
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二、在約定
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約定
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
合同中的協議
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
管轄的協議。二、選擇的
管轄法院的范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三、當事人選擇的
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
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
管轄的,選擇
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
管轄。如當事人可以約定:“
合同履行中出現的
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四、約定
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
管轄。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的時候,就實際情況約定一個
管轄的法院,這就是對
合同糾紛
管轄權約定。當然實踐中也會有一定的限制,那就是不得違反專屬
管轄和級別
管轄,否則的話約定就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