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怎樣定案?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怎樣定案?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的定案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2)奸淫不滿14周歲 的。強奸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奸婦女或者奸淫 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奸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二、強奸罪的行為手段怎樣認定“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對于一貫利用職權奸淫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根據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強奸罪他必須有非常明確的指向性,違背婦女的意愿強行與他們發生關系,當然如果與年齡比較小的女孩子發生性關系的話,并不需要有違背意愿的這一個條件,因為年紀比較小,即使同意也是屬于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