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奸罪下了
逮捕證就要判刑了嗎?強奸罪下了
逮捕證不一定就要判刑了,批準
逮捕僅僅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當事人有罪,如果審理之后無罪不需要判刑。一般來說,五個月內是上限,都是合法的,快的可能三個月左右。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
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
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逮捕或者不予
逮捕。決定
逮捕的,應當制作
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
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
執行。決定不
逮捕的,應當制作不予
逮捕決定書,并將已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
逮捕條件,認為應當
逮捕時,都有權決定
逮捕。決定
逮捕應制作決定
逮捕書,并送交公安機關
執行。檢察院批準
逮捕是一種緊急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比如說在偵查的過程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這種跡象,必須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當然,
逮捕完畢之后,緊接著就是進行法院的審理,審理結束之后才能夠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這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