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在人民法院發出
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
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
執行,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四)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
執行人員,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五)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
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法條文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三、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說明1、本罪主體是負有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本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抗拒
執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2、本罪新刑法同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相比,作了重大修改,即不再以是否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
執行公務”為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有
執行能力,而拒不
執行,且情節嚴重的,即可依本罪處罰。3、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釋,對本罪的定性和實體處理、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別是應交由公安偵查、依法公訴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嚴格
執行,以利監督和制約,確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不服氣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十五天之內進行
上訴處理,如果在十五天之內沒有
上訴,人民法院默認為是認可法院判決,那么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進行履行法院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