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從抓捕到判決要多長時間?強奸罪從抓捕到判決要幾個月的時間,刑事
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后
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準后可延長。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
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的時間。具體如下:1、公安機關
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
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以上為一審程序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二、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程序是什么?公安機關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
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
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
逮捕決定書。對于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
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通知后,對于被
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被
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并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強奸罪如果一旦成立的話,那么是需要進行立案處理的,證據的立案處理,它會經過三個不同的階段,第1個階段是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大概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其次就是移送給檢察機關來進行審查
起訴,最后才是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