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女兒可以放棄繼承權嗎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就是
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須要在
遺產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
遺產,否則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
遺產。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
遺產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么,只要他不作出對
遺產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后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反過來說,如果他想要得到這筆遺贈,則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聲明愿意接受該
遺產。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規定,是為了優先照顧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那么,繼承人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效的。二、放棄繼承權的決定可以自行撤銷嗎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
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
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
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產處理后,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后悔的,不予承認。”三、《繼承法》對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前作出。(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愿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在這里提醒大家一下,繼承了當事人的財產,那么當事人的債務也得進行繼承。大家在放棄繼承權的時候,一定要三思,畢竟放棄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不回來的。如果么有任何人愿意繼承財產,那么這些財產會進行上繳國家的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