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不訴是否合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不訴是合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對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申請
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被
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申請
執行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
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二、《最高法院關于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么?第三條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
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
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
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
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
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
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
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這里包括兩層含義:(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
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作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象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
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
執行。(2)是具有
執行內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謂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
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
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于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因為尚不具備依法
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發生拒不
執行的問題。像我們國家對于犯罪行為,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公安機關統一的來進行調查活動,然后再移送給檢察機關進行審查
起訴,但是也有一些案件它是自訴。因此就意味著當事人是可以選擇進行訴訟或者是不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