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立案偵查怎么辦?盡早委托律師介入,去
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給他交代一些必要的細節問題, 同時到公安 機關了解案情,查看案卷材料,然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再 決定采取不同的措施, 以便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刑事案件的內容復雜, 程序繁瑣,需要經過立案偵查(公安局)、 審查
起訴(檢察院)和審理判決 (法院)三個階段,整個案件辦理下來需要四個多月的時間, 這期間除非取 保候審,否則都是關押在
看守所的,建議你還是盡早委托律師介入,爭取
取保候審 或者減輕處罰二、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
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
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刑事案件涉及到人們的生命法益,所以一定會有律師來幫助嫌疑人辯護,如果嫌疑人因為經濟能力等其他原因,無法委托律師的,國家可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所以不用過于擔心權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