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批捕是刑拘還是
逮捕?批捕說明要對嫌疑人
逮捕,不是刑事
拘留。刑事
拘留與
逮捕的主要區別如下:(1)決定機關不同:刑事
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2)羈押期限不同:刑事
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么?(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
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意味著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
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三、刑事
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批捕、刑拘和
逮捕的含義是不一樣的,批捕不代表著已經
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批捕的前提條件也不是刑事
拘留。但是在公安機關已經刑事
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30天之內是必須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的,不然就得釋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