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法細則及仲裁
管轄制度 一、勞動爭議仲裁法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仲裁規(guī)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jiān)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yè)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zhí)業(yè)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xié)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
管轄制度
一是規(guī)定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也就是說,發(fā)生勞動爭議,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二是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也就是出現(xiàn)圍繞同一爭議雙方當事人互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兩個爭議案件時,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三是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這是明確勞動爭議仲裁
管轄的地域
管轄。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因而其地域
管轄也不按行政區(qū)劃劃分,而是按照設立時劃分的
管轄區(qū)域,
管轄本轄區(qū)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管轄地域可能與行政區(qū)劃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對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與其區(qū)、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的級別
管轄,本法沒有直接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決定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時,應當明確級別
管轄。
現(xiàn)在您都有所了解了吧,
勞動仲裁委員會是按照一定的原則設立,主要由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同時,
勞動仲裁委員會需要履行4種主要職責。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規(guī)定的
管轄制度主要為三種,不同的情況其
管轄范圍也不一樣。以上就是勞動爭議仲裁法細則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