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過程中也有可能遇到企業拒簽
合同的情況,而此時對于企業來講,不僅不能免除對職工的法定義務,同時還有可能承擔更多的責任。那到底企業用工拒簽
合同怎么辦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用工拒簽
合同公司如何善后
在用工一個月內拒簽的,終止后按實結算報酬即可,用工一個月以上的,需支付一個月以后期間雙倍工資并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依實施條例規定,以上通知終止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單位最好采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舉證使用。另外,為了說明是員工不簽定
合同,在通知終止前必須先發送一個要求簽定
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應明確表達要求簽定
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寫明要求簽定的截止時間,并可附勞動
合同文本或
合同的主要條款。最重要的是,以上通知也必須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二、企業降低待遇員工拒簽
合同怎么辦
如果員工有證據證明單位提供的
合同文本降低了錄用通知或單位以其它方式承諾的待遇條件,員工拒簽,如何處理?
錄用通知屬于要約,員工報到后即為以實際行動作出了承諾,雙方形成了勞動
合同關系。錄用通知的條件生效,不可單方面調低。法律不會鼓勵惡意的行為,如果降低待遇可以得到支持的話,那么單位用工后仍然可以輕易擺脫
合同義務,只要約定苛刻的
合同條件,在員工稍一猶豫時立即通知終止,在員工準備勉強接受時立即添加更苛刻的條款,直到員工沒辦法接受。如此,則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解雇保護之類規定,部分地被架空了。此時員工拒簽,或者視為單位未簽定,或者視為已按照錄用通知的條件訂立了
合同。
不管在什么時侯,員工拒簽勞動
合同的,都將使單位處于賠償風險之中。因此,員工拒簽
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終止
合同,辦理離職手續。補償、工資等等終止后再理論不遲。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避免進一步賠償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