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更改時間開庭嗎?刑事案件可以更改時間開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
起訴的;(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
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
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其實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相關的程序法當中,沒有特別準確的規定法院的開庭時間,所以,開庭時間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材料自行決定的,在人民法院已經確定下來了開庭時間的情況下,有需要的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重新更改開庭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