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以后反悔了還可以要回嗎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
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產處理后,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后悔的,不予承認。”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由于放棄繼承意味著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
遺產,同時也意味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與繼承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繼承法》對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前作出。(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愿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立遺囑有指定的繼承人,那么繼承人可以不進行繼承,然后按照國家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在財產已經
執行完畢的時候,繼承人說后悔了,想要回繼承權,那么法律不接受會進行駁回請求。繼承了財產也得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