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合同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
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
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
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一般情況下,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對方當事人嚴重
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
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即使在以后能夠遵守,使債權人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應債權人宣告解除后,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并不是說一旦
違約都可以導致
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更好的保護非
違約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二、
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是指在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或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或法院裁決使
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這一
合同解除概念來看,
合同解除程序有兩大類:一是當事人解除的程序,二是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
(一)當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為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經過協商同意,將
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
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當事人協議解除程序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
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即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約定或在訂立
合同后另行約定
合同解除的條款,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另一種是協商解除,也稱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
合同解除的行為,即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
2、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
合同當事人可以將
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就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
合同解除,但解除權的也有限制。
(二)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也稱約定解除;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也稱法定解除;法院裁決解除,也稱情事變更解除。應當肯定人民法院具有依法裁決解除
合同的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解除
合同之訴應當依法受理。首先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具體言之,就是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情事變更,當事人又無解除行為,只有經過民法院行使解除,或人民法院在審理
合同糾紛案中,發現當事人的
合同履行存在情事變更而依法裁決。
三、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對將來的效力
無論哪種解除,該
合同自解除之時終止。
合同的解除對將來發生效力,自解除之時,當事人之間的
合同關系消滅,原
合同還未履行的,不再繼續履行。這是不言自明的。
(二)溯及力問題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
合同關系消滅,但是解除以前已經作出的履行是否有效,換言之,解除前已經發生的
債權債務關系應如何處理,這是
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
債權債務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
根據我國《
合同法》,
合同解除原則上應產生溯及力,對于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特別是在非連續性交易的
合同中,
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規定,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各種權益。在因一方
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非
違約方已經履行了其義務的,
違約解除具有溯及力對他有利。如果
合同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則意味著使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而已經履行的部分就就不發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從而并不能保護無過錯當事人或者非
違約方的含法權益并制裁
違約方。
四、法律依據
《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上述內容是我們總結的解除
合同法律依據,綜上可知,并非
違約都可以導致
合同的解除,
違約責任還包括強制履行以及
違約金等,但之所以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非
違約方的利益,也是為了貫徹法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您在這方面有需要的話,請您聯系我們的律師。